军校视力要求——提前批军校视力要求

提前批军校视力要求详解

在高考的众多选择中,提前批军校以其独特的魅力和严格的选拔标准,吸引了众多有志青年的目光。而视力要求,作为军校招生体检中的重要一环,更是考生们必须面对的一道门槛。本文将深入探讨提前批军校的视力要求考生们更好地了解这一标准,为未来的报考之路做好准备。

一、裸眼视力:基础门槛,不容忽视

根据近年来的招生政策,提前批军校对考生的裸眼视力有着明确的要求。一般而言,男生双眼裸眼视力需不低于④5(0.3),女生则需不低于④8(0.6)。这一标准旨在确保考生具备基本的视力条件,以适应军校高强度的学习和训练任务。考生们需注意,若裸眼视力低于这一标准,则可能面临被淘汰的风险。

二、矫正视力:放宽条件,但有限制

对于部分视力稍差的考生而言,矫正视力成为了他们报考军校的希望所在。然而,军校对矫正视力的要求同样严格。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④8的考生,需接受矫正视力检查。矫正后的视力需达到④8,且矫正度数在600度以下,方为合格。此外,考生还需注意手术方式和手术时间的限制。目前,军校仅接受激光角膜手术(如全飞秒、半飞秒等)作为视力矫正手段,且手术时间需在报名时满半年。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考生在接受手术后的视力稳定,能够适应军校的生活和学习。

三、特殊专业:视力要求更为严格

值得注意的是,提前批军校中的某些特殊专业,如指挥、装甲、测绘、雷达、水面舰艇、潜艇、潜水、空降、特种作战等,对视力要求更为严格。这些专业往往涉及到高强度的体能训练和精密的操作技能,因此要求考生裸眼视力不低于④9,甚至部分专业如潜水、空降、特种作战等,要求裸眼视力不低于⑤0。同时,这些专业通常不接受矫正视力考生,意味着考生必须本身具备优秀的视力条件,才能有机会报考。

四、色觉要求:色盲色弱者需慎重

除了视力要求外,军校还对考生的色觉有着严格的规定。色盲者通常被视为不合格,而轻度色弱者则需根据具体专业来判断。能够识别红、绿、黄、蓝、紫各单色者,除指挥、水面舰艇潜艇、空降、装甲、测绘、雷达等专业外,其他专业一般可接受。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考生在面对各种复杂环境和任务时,能够准确判断颜色,从而保障任务的顺利进行。

五、备考建议:提前准备,积极应对

对于有志报考提前批军校的考生而言,提前了解并准备好视力要求至关重要。若视力不达标,考生可考虑通过近视手术来矫正视力,但需提前预留足够的时间,并确保手术后视力稳定。同时,考生还应关注各个专业对视力的具体要求,以确保符合报考条件。在备考期间,考生可通过适当的眼部锻炼和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,来维护和提升视力。

总之,提前批军校的视力要求是考生们必须面对的一道重要门槛。通过深入了解这一标准,考生们可以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报考之路,为未来的军旅生涯奠定坚实的基础。愿每一位有志青年都能在实现梦想的道路上勇往直前,不负韶华。

军校哪些专业不要视力

军校的任何专业都要求视力,只不过有的个别专业对视力的要求会稍微宽松一些。

报考军校对视力的要求:

公安院校:左右眼单眼裸视力:理科类专业须在4.9(0.8),文科类专业须在4.8(0.6)。

军事院校: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.9(0.8),指挥、潜艇、水面潜艇、坦克、测绘、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。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8(0.6);

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7(0.5),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9(0.8);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6(0.4),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.9(0.8),技术专业学员合格。

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.0者,不能录取的专业:飞行技术、航海技术、消防工程、刑事科学技术、侦察。专科专业:海洋船舶驾驶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(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)。

报考军事院校会因专业的差别,而对视力的要求也有所不同,因而200度以内的近视是可以报考军校的部分专业的。

扩展资料:

报考军校的同学,在符合年龄条件和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之后,还要过一个大难关,就是考生的成绩是否达标。在合并招生之后,意味着军校通过开始通过高考向社会招生,报考军校的人一下子多了起来,军校也成了热门报考院校,所以军校普遍对于成绩的要求都比价高。高的能高出一本线60多分,低的一般也不会低于一本线。

虽然军校是走提前批招生,但是成绩却一点也没有降低的意思,所以对于广大考生来说,高考成绩也是一个很大的坎。

考军校对视力有什么要求?视力差能报考什么军校?

军校对视力的:

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.9(0.8),指挥、潜艇、水面舰艇、坦克、测绘、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。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8(0.6);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7(0.5)、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9(0.8);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6(0.4),矫正视力每一眼4.9(0.8),技术专业学员合格。

军校体检标准如下:

第一条 身长、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:

(一)男性:身长162厘米,体重50千克。

(二)女性:身长158厘米,体重45千克。

(三)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,男性:身长160厘米,体重47千克;女性:身长154厘米,体重43千克。过于肥胖(超出标准体重25%),不合格。

第二条 颅骨缺损、骨折、明显凹陷、颅内异物存留,脑外伤后综合症,不合格。

第三条 颈强直,斜颈,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,结核性淋巴结炎,不合格。

第四条 骨、关节、滑囊、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,习惯性脱臼,脊柱慢性疾病,慢性腰腿痛,不合格。轻度胸廓畸形,单纯性骨折,治愈后复位良好,无功能障碍,无后遗症,合格。

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,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,或步态异常,不合格。

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(趾)残缺、畸形、扁平足,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、胼胝、重度皲裂症,不合格。

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、瘢痕,不合格。

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、动脉瘤,重度下肢静脉曲张、精索静脉曲张(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、精索静脉曲张),不合格。

第九条 有胸、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,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,各类疝,脱肛,肛瘘,环状痔、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,不合格。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,疝修补手术后半年无后遗症,合格。

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、结核、结石、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,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,隐睾,不合格。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(小于健侧睾丸1/2),睾丸鞘膜积液(小于健侧睾丸1/2),无压痛、无自觉症状的精索、副睾小结节,合格。交通性鞘膜积液,隐睾手术后半年,无后遗症,合格。

第十一条 腋臭,头癣,广泛性体癣,重度手、足、甲癣,疥疮,银屑病,红斑狼疮,硬皮病,慢性湿疹,慢性寻麻疹,神经性皮炎,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(共同生活),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,不合格。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、瘢痕、黑色素痣、色素沉着、血管瘤等,不合格。

下列情况合格:

(一)股癣,花斑癣,寻常性痤疮,冻疮。

(二)轻度腋臭(限陆勤学员)。

(三)局限性神经性皮炎(直径不超过3厘米),孤立散在的白癜风(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)。

第十二条 梅毒,淋病,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,非淋球菌性尿道炎,尖锐湿疣,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,不合格。

内 科

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,不合格。

收缩压:12.8─18.7千帕(96─140毫米汞柱);

舒张压:8.0─11.5千帕(60─86毫米汞柱)。

第十四条 风湿病,心脏病、血管疾病,不合格。心脏收缩期杂音: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;心律失常,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,确系生理性,合格。心率: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,或在50至60次之间,经心功能测试,确系生理性,合格。

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,支气管扩张,支气管哮喘,肺结核,结核性胸

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,不合格。

下列情况合格:

(一)孤立散在的钙化点,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,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,或肺野、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,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.5厘米,密度大,边缘清楚,周围无浸润现象。

(二)肺门阴影轻度扩大,或肺纹理轻度增强,无呼吸道病史,无自觉症状。

(三)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,无心、肺、胸疾病史,无自觉症状。

第十六条 慢性胃、胆管、胆囊、肝、脾、胰腺疾病,慢性细菌性痢疾,慢性肠炎,内脏下垂,不合格。

下列情况合格:

(一)仰卧位,平静呼吸,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(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),质软,边薄,平滑,无压痛,无贫血,营养状况良好。

(二)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,治愈后未复发,无症状和体征者。

(三)既往患过疟疾、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,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,无自觉症状,无贫血,营养状况良好。

(四)肝、脾同时触及,符合上述(一)、(三)两项,陆勤学员合格。

(五)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。

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,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。

(一)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。

(二)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,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,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。

(三)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。

第十八条 泌尿、血液和造血系统、内分泌及代谢系统、结缔组织疾病,不合格。

第十九条 钩虫病(伴有贫血),慢性疟疾,血吸虫病,黑热病,阿米巴痢疾,丝虫病,不合格。丝虫病治愈半年,疟疾、黑热病、血吸虫病、阿米巴痢疾、钩端螺旋体病、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,无后遗症,全身情况良好,能担负重体力劳动,合格。

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梦游史、晕厥史,神经官能症,癔病,遗尿症,不合格。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,无其它心理障碍,合格。

第二十一条 中枢、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,不合格。

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,不合格。

耳 鼻 喉 科

第二十三条 听力,每侧耳语低于5米,不合格。

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形,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,耳廓、外耳道湿疹,重度耳霉菌病(波及鼓膜及经常有耳鸣、重听等自觉症状),不合格。轻度耳霉菌病,水面舰艇、潜艇学员不合格。

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,化脓性中耳炎,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,不合格。鼓膜内陷,鼓膜粘连、萎缩、瘢痕、石灰沉着,陆勤、水面舰艇、坦克学员合格。鼓膜轻度内陷,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,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,潜艇学员合格。

第二十六条 眩晕病,重度晕车、晕船、晕机,不合格。

第二十七条 慢性副鼻窦炎,重度肥厚性鼻炎,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,鼻畸形不合格。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,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,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,陆勤、坦克学员合格。鼻中隔重度弯曲(包括棘、嵴),不合格。嗅觉:迟钝,防化学员不合格,其余各类学员合格。

第二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;影响吞咽、发音功能的咽、喉疾病,不合格。

眼 科

第二十九条 耳鼻喉科视力: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.9(0.8),指挥、潜艇、水面舰艇、坦克、测绘、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。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8(0.6);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7(0.5)、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9(0.8);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6(0.4),矫正视力每一眼4.9(0.8),技术专业学员合格。

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、色盲,不合格。

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、睑缘、结膜、泪器疾病,不合格。非进行性翼状胬肉,陆勤学员合格。

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,眼球震颤,眼肌疾病,显性

考军校对视力有什么要求?视力差能报考什么军校?

军校对视力的:

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.9(0.8),指挥、潜艇、水面舰艇、坦克、测绘、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。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8(0.6);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7(0.5)、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9(0.8);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6(0.4),矫正视力每一眼4.9(0.8),技术专业学员合格。

军校体检标准如下:

第一条 身长、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:

(一)男性:身长162厘米,体重50千克。

(二)女性:身长158厘米,体重45千克。

(三)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,男性:身长160厘米,体重47千克;女性:身长154厘米,体重43千克。过于肥胖(超出标准体重25%),不合格。

第二条 颅骨缺损、骨折、明显凹陷、颅内异物存留,脑外伤后综合症,不合格。

第三条 颈强直,斜颈,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,结核性淋巴结炎,不合格。

第四条 骨、关节、滑囊、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,习惯性脱臼,脊柱慢性疾病,慢性腰腿痛,不合格。轻度胸廓畸形,单纯性骨折,治愈后复位良好,无功能障碍,无后遗症,合格。

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,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,或步态异常,不合格。

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(趾)残缺、畸形、扁平足,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、胼胝、重度皲裂症,不合格。

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、瘢痕,不合格。

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、动脉瘤,重度下肢静脉曲张、精索静脉曲张(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、精索静脉曲张),不合格。

第九条 有胸、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,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,各类疝,脱肛,肛瘘,环状痔、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,不合格。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,疝修补手术后半年无后遗症,合格。

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、结核、结石、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,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,隐睾,不合格。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(小于健侧睾丸1/2),睾丸鞘膜积液(小于健侧睾丸1/2),无压痛、无自觉症状的精索、副睾小结节,合格。交通性鞘膜积液,隐睾手术后半年,无后遗症,合格。

第十一条 腋臭,头癣,广泛性体癣,重度手、足、甲癣,疥疮,银屑病,红斑狼疮,硬皮病,慢性湿疹,慢性寻麻疹,神经性皮炎,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(共同生活),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,不合格。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、瘢痕、黑色素痣、色素沉着、血管瘤等,不合格。

下列情况合格:

(一)股癣,花斑癣,寻常性痤疮,冻疮。

(二)轻度腋臭(限陆勤学员)。

(三)局限性神经性皮炎(直径不超过3厘米),孤立散在的白癜风(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)。

第十二条 梅毒,淋病,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,非淋球菌性尿道炎,尖锐湿疣,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,不合格。

内 科

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,不合格。

收缩压:12.8─18.7千帕(96─140毫米汞柱);

舒张压:8.0─11.5千帕(60─86毫米汞柱)。

第十四条 风湿病,心脏病、血管疾病,不合格。心脏收缩期杂音: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;心律失常,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,确系生理性,合格。心率: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,或在50至60次之间,经心功能测试,确系生理性,合格。

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,支气管扩张,支气管哮喘,肺结核,结核性胸

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,不合格。

下列情况合格:

(一)孤立散在的钙化点,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,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,或肺野、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,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.5厘米,密度大,边缘清楚,周围无浸润现象。

(二)肺门阴影轻度扩大,或肺纹理轻度增强,无呼吸道病史,无自觉症状。

(三)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,无心、肺、胸疾病史,无自觉症状。

第十六条 慢性胃、胆管、胆囊、肝、脾、胰腺疾病,慢性细菌性痢疾,慢性肠炎,内脏下垂,不合格。

下列情况合格:

(一)仰卧位,平静呼吸,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(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),质软,边薄,平滑,无压痛,无贫血,营养状况良好。

(二)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,治愈后未复发,无症状和体征者。

(三)既往患过疟疾、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,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,无自觉症状,无贫血,营养状况良好。

(四)肝、脾同时触及,符合上述(一)、(三)两项,陆勤学员合格。

(五)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。

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,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。

(一)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。

(二)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,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,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。

(三)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。

第十八条 泌尿、血液和造血系统、内分泌及代谢系统、结缔组织疾病,不合格。

第十九条 钩虫病(伴有贫血),慢性疟疾,血吸虫病,黑热病,阿米巴痢疾,丝虫病,不合格。丝虫病治愈半年,疟疾、黑热病、血吸虫病、阿米巴痢疾、钩端螺旋体病、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,无后遗症,全身情况良好,能担负重体力劳动,合格。

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梦游史、晕厥史,神经官能症,癔病,遗尿症,不合格。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,无其它心理障碍,合格。

第二十一条 中枢、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,不合格。

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,不合格。

耳 鼻 喉 科

第二十三条 听力,每侧耳语低于5米,不合格。

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形,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,耳廓、外耳道湿疹,重度耳霉菌病(波及鼓膜及经常有耳鸣、重听等自觉症状),不合格。轻度耳霉菌病,水面舰艇、潜艇学员不合格。

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,化脓性中耳炎,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,不合格。鼓膜内陷,鼓膜粘连、萎缩、瘢痕、石灰沉着,陆勤、水面舰艇、坦克学员合格。鼓膜轻度内陷,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,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,潜艇学员合格。

第二十六条 眩晕病,重度晕车、晕船、晕机,不合格。

第二十七条 慢性副鼻窦炎,重度肥厚性鼻炎,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,鼻畸形不合格。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,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,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,陆勤、坦克学员合格。鼻中隔重度弯曲(包括棘、嵴),不合格。嗅觉:迟钝,防化学员不合格,其余各类学员合格。

第二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;影响吞咽、发音功能的咽、喉疾病,不合格。

眼 科

第二十九条 耳鼻喉科视力: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.9(0.8),指挥、潜艇、水面舰艇、坦克、测绘、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。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8(0.6);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7(0.5)、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9(0.8);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6(0.4),矫正视力每一眼4.9(0.8),技术专业学员合格。

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、色盲,不合格。

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、睑缘、结膜、泪器疾病,不合格。非进行性翼状胬肉,陆勤学员合格。

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,眼球震颤,眼肌疾病,显性